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13年7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8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 28 个成员国(英国已退出欧盟),分别是:英国(已退出)、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八个成员属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所需时间较短:平均5个月就可以完成注册,申请商标可以很快获得核准注册保护。证书有效期10年。
4、已注册的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5、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内,可享有优先权;
6、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注册商标: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增加申请人主体资格,对于外国人,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或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均可申请注册商标。
7、申请流程简单:欧盟商标注册材料只需要商标图样、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国籍,以及商标使用或服务项目)
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着性要求很高。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如果商标的显着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但是,只要有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时间,通常是2年左右。